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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要保人改為子女 屬於贈與行為須繳稅

免稅額220萬超出課10% 受益人不同須列所得

記者 方凡 報導 2015-10-19

  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繳交保險金,當繳費臨屆期滿時,才將保單要保人改為子女。不過,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要求繳納贈與稅,甚至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同一人,當滿期領回生存保險給付時,還須依所得基本稅額,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轄區內發現一例,父親買了6年期的短期壽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原本都是自己,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把保單的要保人改為自己的小孩,這時的保單價值為700萬元。由於要保人擁有保單的各項權利,例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或是以保單質押可以借等等,這些都是要保人可獲得的利益。因此國稅局認定屬於贈與行為,須按遺贈稅規定課稅。

  由於保單價值為700萬,而父贈與子一年的免稅額為220萬,超過的部分,遺贈稅率為10%,扣除免稅額之後,須就480萬課徵10%的稅率,也就是48萬。同時,由於父仍為受益人,因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同一人,等到受益人父親滿期領回生存保險給付時,還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解釋,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能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的財產上的權利。

  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所累積的利得,因為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是父母將自己應得的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而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並且應按照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期當天的保單價值,對贈與者--父母,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由於不服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的解釋,提起訴訟,而高等行政法院也認同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的見解,因此判納稅義務人敗訴。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打算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可以先向稽徵機關查詢相關稅負問題,依法繳稅,避免被查到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2015-10-19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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