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交流日益密切,人員往來更加頻繁,對於兩岸司法互助的需求,也隨之增加。2009年海基會與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兩岸司法互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並促使兩岸裁判認可的進一步開放。
日前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項司法解釋,除廢止過去的相關解釋外,重新訂定認可的範圍及程序,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觀察過去大陸相關司法解釋,可發現大陸對台灣民事的司法認可,有逐步開放的趨勢。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首度開放台灣的民事確定判決得在大陸申請認可;1999年及2001年的解釋,則分別開放台灣「法院調解」及「支付命令」的認可;2009年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除進一步放寬「民事裁定」、「仲裁裁決」認可外,更明文表示,台灣的民事判決經認可後,將與人民法院之判決具同等效力。
近日大陸發布的兩項司法解釋,含有下列變革重點:
首先,得申請認可的對象,除既有的「民事判決」、「法院調解」、「支付命令」、「民事裁定」、「仲裁裁決」外,更新增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的判決、裁定及和解筆錄。且關於調解的認可,過去僅限法院主持下的「法院調解」,而新規定更允許「鄉鎮市區調解」經台灣法院認可後,得申請大陸法院認可。
其次,得申請認可的案件類型,過去僅限於「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關於「財產權」的民事糾紛案件。而新司法解釋則將案件類型放寬至所有民事案件,包括「身分關係」案件(如:親子關係、婚姻關係等),也得申請大陸認可。
在舉證程序上,過去申請人須就裁決之「真實性」及「效力是否確定」負舉證責任。而根據新的解釋,申請人將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海峽兩岸調查取證的司法互助途徑,查明判決的真實性、效力及當事人是否獲合法傳喚之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請求調查,此將更有利認可申請的便利性。
再者,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除斥期間,雖仍是台灣法院判決確定後兩年內,但僅限於財產權之案件,身分關係之判決則無限制。
最後,關於不符人民法院裁定的救濟也有所新增。過去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或「不予認可」後,即不得再行爭執。而新解釋則增加「覆議」制度,使不服裁定者,得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兩岸司法互助不僅有助於兩岸的交流合作,更可遏止不肖人士利用兩岸政治關係的模糊空間,規避司法制裁或民事強制執行,獲取不法利益。此次大陸的新司法解釋,擴大了台灣民事判決及仲裁的的認可範圍,並完善相關程序,使兩岸司法互助再度向邁進一步!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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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