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法律爭議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也就是民事、刑事及行政。其中,民事案件是指私人間之爭議,而基於程序正義,民事訴訟程序設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包括起訴、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但往往曠日廢時,讓人感到卻步。
為了簡化紛爭解決程序及過濾案源,我國《民事訴訟法》設有「支付命令」制度,讓債權人在訴訟程序之外,有較簡便的選擇。債權人僅須向法院敘明「當事人」、「數量」及「原因事實」後,法院即可裁定支付命令。若是債務人在裁定送達後20日之內不附理由異議,此案即進入訴訟程序;若無異議,則此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支付命令」的設置對於紓減法院訟源功不可沒。以97年至103年間法院每年平均民事案件數量為例,民事訴訟事件約有15萬件,因聲明支付命令而發生確定效果者,則有高達35萬件。其中聲明異議者僅2萬餘件,申請再審者更僅90件。由此可見,過去實務上「支付命令」確實過濾了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使法院運作更流暢且有效率。
但是,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甚至利用民眾不諳法律程序,濫用「支付命令」無須檢附證據及言詞辯論,就能迅速獲得確定判決效力的特性,導致眾多民眾受害。
舉例而言,某些案例中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寄發數封假造的公文給受害者,再向法院聲請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使民眾以為又收到假公文而不予理會,因此取得執行名義及確定判決效力,讓不少受害者損失慘重。
雖然對於「支付命令」可提起「再審」救濟,但是再審的提起,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等,而支付命令的審查,基於事實且無須檢附證據,在實務上鮮少有「再審」成功的案例。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日後聲請支付命令者,應「釋明」事實及理由,並限制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而不再有「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也就是說,未來支付命令將不再具有「確定力」,債務人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雖可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可聲請法院拍賣其不動產,但債務人仍可就此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推翻原支付命令。
過去「支付命令」制度,雖發揮紓減訟源、簡便程序的功效,卻也犧牲了少數人的訴訟程序權。本次修正或可讓支付命令制度在二者間取得平衡,以落實程序正義的理念!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2015-06-16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