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遺贈稅是國稅局去(103)年選案查核的重點之一,尤其針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財產移轉及買賣、借貸等等,其中,中區國稅局去年一整年連補帶罰就為國庫挹注1.5億!中區國稅局表示,今(104)年持續針對有逃漏遺贈稅之虞的案件,加強查核。
中區國稅局去年針對遺產及贈與稅五大可能避稅行為,包括移轉財產、大額舉債、解約提領存款、購買免稅的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項目,列為加強選案查核的對象,查核結果補徵稅額9千多萬,罰款5千7百多萬,為國庫挹注1.5億的稅收。
原本50%的遺贈稅率,已大降為10%的單一稅率,且提高免稅額,但不想繳稅的納稅義務人,還是想方設法逃漏稅,刻意安排規避稅負。最常見的是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進行多項財產交易、舉債借貸等行為,而這些都會被國稅局視為遺產,仍應列入遺產課徵遺贈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為102年9月7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土地價值1,300萬,並主張該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應都市計畫法,自遺產中扣除。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筆土地的購地契約簽訂日為9月2日,9月3日支付價款3千萬,取得日期為9月4日,被繼承人於同年8月27日就醫,住院期間皆呈深度昏迷狀態,並於9月7日死亡。
也就是說,購買這筆土地期間,被繼承人處於完全無法處理相關事務的狀態,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規定,購地3千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補稅3百萬,罰款1倍,補稅加罰6百萬元。
國稅局指出,遺產稅有所謂「重病期間」的規定,這段「重病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如果繼承人無法對這些借款、價金或存款舉證用途時,這些項目就會被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2015-03-31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