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於今(103)年6月接獲勞動部函轉15家事業單位履歷表格,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就業隱私規定,經調查多數事業單位因沿用既有表格,並非惡意違法,且善意回應願意檢討修改。其實,履歷表格及面試所詢問題皆應與實際職務相關,並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長久以來,坊間履歷表格上常見欄位有「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籍貫」、「役畢」、「健康紀錄」、「視力狀況」或「犯罪紀錄」,甚至有些大型企業舊式履歷表格還出現「宗教」和「黨派」等欄位。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例如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明定保全人員之從業年齡及犯罪紀錄等限制規定外,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事項,或以該限制項目據以篩選人才僱用,否則將涉及違反就業歧視或就業隱私規定。
另外,在徵才時詢問求職者懷孕計畫等隱私,除了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規定外,也會涉及違反懷孕歧視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雇主涉有懷孕歧視,除了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外,將公布該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加重罰則。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應立即重新檢視履歷表格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若無應立即修正,以免違反而受罰。
【2014-11-07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