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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死亡留遺產 繼承扣除額認定從寬

可主張死亡先後順序 掌握半年期限內完成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2014-08-06

  今(103)年國內不幸意外事故頻傳,財政部今(7)日表示,如果家庭發生意外事故,使得夫妻、父母與子女一同罹難,遺產繼承人可主張過世者死亡先後順序,以增加申報遺產稅可適用的扣除額,減輕遺產稅的負擔。

  依據現行法規,從今年起被繼承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有未滿20歲者,則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財政部表示,在意外事故中,假設夫妻皆為罹難者,但在目前實務上,會依常情認定夫妻中死亡有先後順序,稅捐機關採取從寬認定,讓遺產繼承人採用最有利的報稅方式。

  換言之,若夫妻同時罹難,繼承人依稅法規定,可以先申報先過世者的遺產稅,適用被繼承人1,200萬元免稅額,以及被繼承人配偶493萬元扣除額,接下來再申報另一位過世的被繼承人配偶遺產稅,又能扣一次1,200萬元的免稅額。如果死亡狀況擴大,父母或子女在意外事故中同時過世,財政部一樣會採取從寬認定。

  財政部指出,遇到此類狀況時,繼承人也可主張死亡人有死亡先後順序,因此除各扣本人扣除額外,其餘的扣除額也可從寬處理,像已死亡的子女仍可扣除已死亡父母的「遺有父母扣除額」123萬元等。

  此外,現行的法規雖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生前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壽險保單,並不在此適用範圍,還是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呼籲,遺產稅的申報期限,規定從死亡日起的6個月內,如果因故不能如期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民眾必須特別注意。

【2014-08-06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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