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與房屋稅從今(1)天起開徵,納稅人在計算稅額時,有些「眉角」不可不知!如申報所得稅時,小數點以下可以不用計算,以免日後退稅「1元」;出售受贈房屋所得也要申報繳稅,扣除轉移房屋支付的費用後,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否則日後遭查獲還須繳交罰鍰。
去(102)年所得稅申報時,曾發生「1元退稅」爭議,起因為計算稅額後,產生小數點後的數字,導致有民眾特地為了「1元」,前往稅務機關辦理退稅,造成雙方困擾。今(103)年國稅局特意叮嚀,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時,不滿1元尾數須按四捨五入計算外,其餘各稅稅款計算,皆無條件捨去小數點,計算到「元」即可,小數點以下的「角」可以直接忽略,不用「角」稅。
民眾對於受贈房屋轉賣是否應繳稅、繳多少稅也充滿疑問。國稅局解釋,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若房屋為受贈取得,則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以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支付的費用,如有餘額,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母親贈與1棟房屋給女兒,贈與時,該棟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150萬元,國稅局也核定贈與金額是150萬元,女兒日後以600萬元出售該棟房屋,另外支付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約5萬元,則女兒要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445萬元,即600萬元-150萬元-5萬元=445萬元。
國稅局提醒,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稅額的民眾,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遭檢舉前,應盡速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交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須補繳稅款外,還會遭到罰款。
【2014-05-01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