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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租車不必付全額 訂金最高只能收3成

臨時取消按比例退款 業者違約未出車加倍賠

記者 魏妤庭 報導 2013-08-06

  適逢暑假旅遊旺季,選擇搭大眾運輸工具到定點後,再另行租小客車的玩法越來越夯,可避免長途開車勞累,打壞遊玩興致。不過,租車前常被要求支付高額訂金,一旦想取消租車,卻遭業者要求付全額租金,因此時而惹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6)日公布新規定,未來民眾預約租車不必先付全額租車費,只須付3成訂金即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今天通過「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事項」修正案,並移交交通部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預計將於9月正式上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了避免消費者取消租車時,被迫支付業者全額租金,消保處修正相關規範,若民眾預約租車時,訂金只須付總租金的30%,不用再付全額租金。同時也明確規定,消費者因臨時有事欲取消租車,業者須以其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所繳訂金。

  也就是說,若消費者於10天前通知,業者就必須退還全額訂金、7到9天應退還5成、4到6天退4成、2到3天前退3成、前一天則是退2成,至於當日或未通知就無須退還。

  另外,有消費者曾遇到年節或是寒暑假等,租車需求量極大的旺季,都已完成訂約手續,並繳交訂金及確認付款,但卻在交車當日才接獲業者告知無車可派的情況。對此,消保處指出,若是業者未按照約定出車,必須依預收的訂金,加倍賠償消費者。倘若未收受訂金,也必須依租金的總額加倍賠償。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規畫旅遊行程,決定在租車前,不應以租車費用的高低作為考量訂約的條件,而應貨比三家,並善用交通部公告的契約範本,了解比較契約內容。此外,若行程確定並前往取車時,也須先了解租賃車輛的狀況,及隨車的相關配件等,都符合當初約定時的使用狀態,如此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以免日後產生消費糾紛。

【2013-08-06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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