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消費爭議多!新北市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在健身中心開幕前付款簽約,後來想解約卻被業務員遊說簽下「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沒想到契約在開幕日當天就生效,消費者不但退費不成,還要負擔部分費用才能終止契約。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表示,投訴者是一名年輕男性,去(101)年8月和健身中心簽約,簽約金加上月費,預先付款6,376元,約定以健身中心在板橋新開的分店為契約開始日。
後來男子因個人因素,在11月健身中心開幕前想解除契約,但業務員一再強力勸說,請他在開幕日當天先請假、暫停會員資格,並口頭告知,暫停後契約將從今(102)年1月1日開始起算。
消費者聽信業務員的說法,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今年1月5日向業者要求解約,主張自己從未使用過健身中心設備,應全額退費。業者卻表示,契約從去年開幕當天就已經生效,還強調業務員不可能告知契約是1月開始。
消保官指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
雖然經過協商,業者同意讓步,免收部分終止契約費用1,060元,但拒絕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簽約金及月費,消費者當然無法接受,雙方協商破裂。消保官最後建議消費者,尋求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約定,若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糾紛時,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2013-04-29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