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常以誇大廣告詞句吸引民眾注意,進而引發消費糾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衛生署在今(101)年9月發布新修訂的食品標示及廣告用詞,其中對於涉及醫療、誇大詞句…等重新修訂,讓食品業者有遵循方向。
衛生署本次修訂食品標示及廣告用詞,主要針對三大類內容,包括第一「涉及醫療效能詞句」、第二為「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第三「通常可使用之例句」與「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等。
第一類「涉及醫療效能詞句」內容中,衛生署增加「化瘀」字詞禁止使用,若業者使用於食品廣告上,即涉及醫療效能,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類「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的修訂中,把原訂為第一類醫療效能的「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及「防止口臭」等不得使用詞句,改歸屬至涉及生理功能的第二類範圍中,並且再增加「纖體(瘦身)」字詞,而引用衛生署公文字號等文字,都將不可使用。違反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第32條規定,罰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類「通常可使用之例句」中,此部分為業者可以使用的詞句,不過本次修訂將「延年益壽」、「減少疲勞感」、「使小便順暢」列為不可使用,而「青春永駐」與「青春源頭」則有誇大之虞,也在禁止使用之列,違者將依第二類的規定罰鍰,至於「青春美麗」還是可做為產品標示及廣告用詞。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在「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裡,明定「須明敘是營養素的生理功能」,例如「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也放寬使用「維生素C:有助於傷口癒合、具抗氧化作用」等內容,還有許多營養素可使用「有助於」、「增進」等詞句,業者能清楚呈現生理功能,以及其他營養素功能的敘述,讓消費者能充分瞭解相關功能。
衛生局提醒,民眾應堅守「五不」原則,包括「不聽別人推薦」、「不看不實廣告」、「不信食品療效」、「不買誇大產品」及「不吃來源不明產品」,當一個聰明的消費者,為自己的健康把關。
【2012-10-23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