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眾與金融業者打交道,經常爆發消費糾紛,未來將能更有保障!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將以財團法人形式設立爭議處理機構,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或服務時,與業者發生糾紛卻協調不成,可在收受處理結果六十天內提出申請要求評議,結果效力將等同民事確定判決,讓民眾權益更有保障。
無論是卡債風暴,或因金融海嘯引發的連動債爭議,都再再突顯國內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發生爭議時,往往處於絕對弱勢,為避免類似狀況不斷上演,立法院決議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規定主管機關金管會得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管會表示,爭議處理機構會採財團法人形式,設置9~25位評議委員,基金來源包括民間捐助財產、政府分五年編列10億元預算、基金孳息、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和爭議處理費。
其中最大特點是,爭議處理機構等同法庭的功能,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結果效力將等同民事確定判決,對於民眾而言,保障性自然大大提高。
未來金管會仍會是爭議處理機構的主管機關,董監事部份由金管會遴選或派任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機構內將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和評議委員會,負責宣導金融消費安全、評議消費爭端等。
不過,金管會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針對一般民眾,若屬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不在處理範圍內。而所謂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電子票證等。
根據金管會的規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其他配套相關辦法,在接下來三、四個月內將陸續出爐,預計年底前爭議處理機構即可正式運作。
【2011-06-03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