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信用卡約定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條款生效日 |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 第四項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處理,或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惟持卡人溢繳金額超逾(含)等值美元五萬元時,貴行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逕將溢繳款項以匯(存)入持卡人本人國內之存款帳戶方式或開立受款人為持卡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寄送至帳單地址方式,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持卡人須負擔相關手續費及規費。 |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 第四項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處理,或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 |
103年11月10日 |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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