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銀行,將修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部分內容,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生效日為民國103/7/1,如對此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請通知該行終止契約,若未表示異議,購視為同意銀行之修訂內容。
章節條序 |
變更後條款 |
原條款 |
第十六條 (溢繳款項之保管、抵付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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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繳納之款項如多於其當期應繳納之金額時,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如甲方無其他特別指示或雙方無其他約定,得以之抵付甲方後續應繳納予乙方之應付帳款。但溢繳款金額超逾等值美元五萬元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將溢繳款項之全部或一部匯(存)入甲方指定之存款帳戶或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予甲方,甲方無需另行支付退溢繳款處理費。 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或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甲方申請領回溢繳金額,需支付退回溢繳款處理費NT$100。 |
甲方繳納之款項如多於其當期應繳納之金額時,於甲方申請領回前,應依甲方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甲方無其他特別指示或雙方無其他約定,得以之抵付甲方後續應繳納予乙方之應付帳款。乙方對於甲方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甲方或主動聯絡甲方指示乙方處理。 甲方申請領回溢繳金額,需支付退溢繳款處理費 NT$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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