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信銀行,修訂部分信用卡約定條款,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修訂內容如下:
項目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一條 (定義)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
第二條 (申請) |
二、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所填載或其後通知,而留存於 貴行之資料(聯絡地址、電話、職業、職務或其他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通知 貴行。 |
二、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通知 貴行。 |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遞)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或上述機構之會員及美國聯邦政府財政、稅務機關,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但持卡人同意 貴行於下 列情形得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但持卡人同意 貴行於下列情形得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 |
第十四條 (一般繳款) |
一、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四、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 貴行暫時無息保管。 且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 貴行之應付帳款。然持卡人於 貴行之溢繳金額超逾等值US$50,000時, 貴行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逕將溢繳款項匯款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 |
一、持卡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 貴行。 四、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 貴行之應付帳款。 |
第十六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或於國外(包含興設於國外之網站、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 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加計 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服務費及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貴行服務費後結 付。 |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 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加計 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服務費及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貴行服務費後結付。 |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3. 略 4.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3. 略 4.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簡易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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