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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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 六 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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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掛失停用VISA金融卡,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客戶容許或故意將VISA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客戶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二、客戶於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所產生之冒用損失,概由客戶負擔。 三、客戶有本條第一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客戶應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 客戶知悉VISA金融卡脫離占有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或至持卡人通報掛失止之期間,已超過自第一筆冒用交易日起算60日(含第60天、含例假日)以上者。 (二) 客戶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客戶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但銀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銀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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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掛失停用VISA金融卡,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客戶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銀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客戶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客戶容許或故意將VISA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客戶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客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自設之金融卡密碼等辨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二、客戶於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
三、客戶有本條第一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一)客戶知悉VISA金融卡脫離占有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或 (二)客戶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客戶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但銀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銀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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