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於103/9/1修改部分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若對此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請於生效日(103年9月1日)前通知該行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未通知,則視為同意此約定條文之修正。
條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輸)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同意貴行因業務所需,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得隨時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並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合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提供之各項資料。貴行處理上述各項資料,應依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同意貴行、申請人所申請或持卡人所持用認同卡或聯名卡之認同卡或聯名卡團體、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五條 (信用額度)第一項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貴行於核卡後,得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與原額度不同,貴行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重新核給之額度若高於原額度者,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重新核給之額度若低於原額度者,持卡人如不同意得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以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逾期未通知者,即視為同意。但貴行依第二十一條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依該條約定辦理。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貴行於核卡後,得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與原額度不同,貴行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重新核給之額度若高於原額度者,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重新核給之額度若低於原額度者,持卡人如不同意得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以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逾期未通知者,即視為同意。但貴行依第二十一條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不適用本項規定。 |
第十五 條(循環信用)第五項 |
前項差別利率採浮動式利率(最高上限年息百分之一七‧九九)=貴行每月十日公告(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之指標利率(月調)+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 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至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
|
前項差別利率採浮動式利率(最高上限年息百分之一七‧九九)=貴行每月十日公告(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月調)+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至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 |
第十六 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第一項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加計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服務費(目前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非新臺幣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一;國外新臺幣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八)及交易金額百分之○‧五計收貴行服務費後結付。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加計貴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服務費及消費金額百分之○.五計收貴行服務費後結付,貴行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
第二十 條(契約之變更)第一項第六款 |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事項。 |
六、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事項。 |
第二十 七條(業務委託)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作業……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作業……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
本文中之活動內容以該銀行、公司公告為準
本文中之各註冊商標、公司名稱,皆屬該公司所有
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