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銀行,修訂信用卡約定條款部分內容(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若持卡人對此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請於生效日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所定方式通知該行終止契約(若未於期限內通知則視為同意),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1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已繳納之部份年費。
條款生效日:103年7月1日
約定條款項次 |
修訂後內容 |
修訂前內容 |
第十四條 第二項 |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非銀行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
第十四條 第四項 |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然持卡人同意溢繳款項依貴行當日美金賣出現鈔匯率換算逾美金五萬元時,貴行得以電話、書面、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於 60 日內或當年度年底前逕將溢繳款項以匯款匯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之方式,或以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之方式,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 |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 |
第十四條 第五項 |
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若持卡人要求退還溢繳款項,且退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每次應繳付手續費新臺幣30元。 |
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若持卡人要求退還溢繳款,且退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每次應繳付手續費新臺幣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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