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將變更「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二十一條部分內容(請見下表),此次變更生效日為103年7月1日。
持卡人若對此次變更內容有任何異議,請於生效日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條所定方式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未通知則視為同意),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已繳納之部份年費。
項目 |
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第十六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換算為新台幣,並加收百分之壹點五手續費後結付。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持卡人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或網站交易)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加收國外交易手續費後結付,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目前費率為交易金額之0.8%~1%,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並詳載於信用卡帳單或銀行網站)及貴行依每筆交易金額之0.5%計收。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持卡人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4.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4.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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