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自民國102/1/1起修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及第15條(循環信用),信用卡持卡人若對此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請於收到修訂通知7日內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該行終止契約(若未於期限內通知則視為同意)。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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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 |
修訂前 |
信用卡 約定條款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前略)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該筆爭議帳款原消費入帳日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年息18.25%)計付利息予貴行。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倘經核對無誤,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100元。(以下略) |
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前略)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利息予貴行,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倘經核對無誤,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100元。(以下略)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前略) 上述循環信用利率將定期依持卡人信用評分及債信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之繳款行為、延滯狀況、卡片使用情況、票信等)調整之,並於通知持卡人60日後生效。(以下略)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前略) 上述循環信用利率將定期依持卡人信用評分及債信狀況調整之,並於通知持卡人60日後生效。(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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