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銀行擬修改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二條第三項與第六項,及新增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二條第八項,該條款將於2019年2月20日生效。
原條款/約定內容
|
調整/變更後之條款/約定內容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一、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匯豐銀行催收方式辦理外,匯豐銀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發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匯豐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匯豐銀行負擔。
二、匯豐銀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最近六個月帳款期間(含當期)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三、持卡人得致電匯豐銀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本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匯豐銀行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匯豐銀行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100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六、此約定條款約定匯豐銀行得以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之事項,持卡人同意匯豐銀行得以持卡人指定寄送信用卡電子帳單之電子信箱(E-mail)或其他持卡人留存於匯豐銀行之電子信箱(E-mail)寄送通知。
七、匯豐銀行如依持卡人留存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寄送帳單或其他通知,因不可歸責於匯豐銀行之事由以致無法送達予持卡人達二(含)次以上者,為保護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持卡人同意匯豐銀行得不再依該留存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寄送,俟持卡人通知變更後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 ,匯豐銀行將恢復寄送,惟匯豐銀行不再寄送帳單期間,持卡人之用卡權益及繳款義務不受影響。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一、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匯豐銀行催收方式辦理外,匯豐銀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發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匯豐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匯豐銀行負擔。
二、匯豐銀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最近六個月帳款期間(含當期)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三、持卡人得致電匯豐銀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本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匯豐銀行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匯豐銀行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100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匯豐銀行提供持卡人調閱之帳單受匯豐銀行文件保存期間相關規範之限制。
六、此約定條款約定匯豐銀行得以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之事項,持卡人同意匯豐銀行得以持卡人指定寄送信用卡電子帳單之電子信箱(E-mail)或其他持卡人留存於匯豐銀行之電子信箱(E-mail)寄送通知,或寄送簡訊至持卡人留存於匯豐銀行之手機號碼。
七、匯豐銀行如依持卡人留存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寄送帳單或其他通知,因不可歸責於匯豐銀行之事由以致無法送達予持卡人達二(含)次以上者,為保護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持卡人同意匯豐銀行得不再依該留存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寄送,俟持卡人通知變更後之連絡地址或電子信箱(E-mail) ,匯豐銀行將恢復寄送,惟匯豐銀行不再寄送帳單期間,持卡人之用卡權益及繳款義務不受影響。
八、若持卡人當期無新增交易明細且無須繳款時,或帳單僅剩溢繳應付帳款,且其金額連續不變達兩期(含)者,匯豐銀行得依持卡人留存於本行之連絡地址、電子信箱(E-mail)或手機號碼,寄送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之後若無交易明細異動,匯豐銀行將不再另行寄送通知。
|
本文中之活動內容以該銀行、公司公告為準
本文中之各註冊商標、公司名稱,皆屬該公司所有
【2018-11-23 卡優新聞網】https://betawebcloud.starwin.me